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黃幸如 被告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被告 蔡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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