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黃淵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天送 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之訴之聲明不明,未據其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