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玖良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胡蘭妹人債務人 吳家煌 債務人 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玖良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民國(以下同)100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5,566,414元,其借款期限為1年,自100年3月8日起至101年3月8日止。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一期,到期日還清本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設立備償專戶按匯入款10%沖償本金,並承諾將承包案之工程款存入備償借款專戶履償以上貸款,此有借據與承諾書可稽。
債務人目前勉強依約償付利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5,126,233元及利息迄未清償。但債務人近期陸續被發現未依授信條件履行,應收工程款未依承諾匯入備償專戶,多次交涉未果;聲請人100.4.7就前項曾發函主張借據第8條加速條款通知債務人出面說明,亦未得回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