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泳傑
陳秀瑜
陳建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7,0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泳傑前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秀瑜、陳建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7,07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泳傑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秀瑜、陳建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7,075元陳秀瑜、陳泳傑、陳建育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2.1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7,075元陳秀瑜、陳泳傑、陳建育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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