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正和涉嫌運輸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Dimethyltryptamine)案件,因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經查扣之二甲基色胺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正和所涉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前某時,向加拿大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訂購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並提供其姓名及在臺地址,經該不詳人士以國際郵件包裹內裝二甲基色胺1包,記載收件人為「ChenChiRen」、收件地為「P.O.BOX364WenshanZhinanTaipeiCity,11699Taiwan(R.O.C)」寄出,於106年5月24日下午3時40分許,經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人員及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緝人員依法查扣該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1包案件,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1811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所扣得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編號│名稱│備註│├──┼──────────┼─────────────┤│一│二甲基色胺1包(粉末│(106年度偵字第18113號)│││1包,淨重0.9028公克│1.馬祖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取樣重量0.0193公克│2.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驗餘重量0.8835公克│6年8月5日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