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請人 蔡宜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就證人 黃金安 證述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上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內容,因證人黃金安證詞內容缺漏甚多,為此聲請調閱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微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