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博文 建築師事務所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9月10日│156,117元│AA0九六0六三││││蔡博文│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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