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丙○○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已告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一件、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一件、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