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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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郭金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裁判費之繳納僅係起訴合法要件之一,民事訴訟仍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如係主張被告誣告,應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原告起訴狀並未就被告如何符合「誣告」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確定欲起訴,應一併補正,並提出起訴狀及所附證物資料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純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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