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志昌 代理人 洪溶謙 債務人 吳萬順 債務人 姚番復
一、債務人吳萬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萬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番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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