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震仁 即仙益企業社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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