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 羅至方 即被告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帥旅行社有限公司因103年度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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