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霖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何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嘉簡字第96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113年8月7日寄送至被告住所地「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之3三樓」,然因「遷移不明」致不能送達,另於113年8月8日送達被告居所地「嘉義市○區○○路0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寄存送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竹圍派出所且迄未領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復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為由而於113年8月21日將前開判決辦理公示送達,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送達公告可參,依上開公示送達經30日發生效力起算上訴期間20日已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