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5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第三項,請求債務人乙○○、丙○○清償此筆借款,但依卷所附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丙○○僅為乙○○之配偶,請具狀釋明對丙○○請求清償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