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福安
劉建民
被 告 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東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佰肆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