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 王德諒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泰信企業有限│空白│高雄銀行草│000000000000│12,485元│104年8月5日│0000000││││公司││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