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程國峰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 律師
王相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崇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