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紀維
何雨謙選任辯護人吳存富律師
鍾依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068號、111年度偵字第706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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