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026號聲請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添德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市○○區○○街○○○巷○號」,此有家事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