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亮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亮瑜於105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雙方約定自105年09月30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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