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8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梁倞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坤朝 (即 楊永騰 (原名: 楊曜銘 )之繼承人)、 陳楊寶玉 (即楊永騰(原名:楊曜銘)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楊永騰(原名:楊曜銘)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