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彥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文彥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
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其僅得占有使用本案機車,卻變易持有為所有,將本案機車典當換取金錢花用,行為實有不該。又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實難認其已有悔意;惟考量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亦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於本案前已有侵占(未構成累犯)之刑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至第1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43號被告林文彥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彥於民國108年7月2日,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鉅豐車業行購買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雙方約定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4,736元,自108年8月5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分36期給付,每期應繳2,076元(第1期、第2期已付清),於買賣價金未付清以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仲信公司並受讓○○車業行對林文彥之契約債權。詎林文彥取得前揭機車後,明知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其並無處分權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僅繳納2期分期款項(108年8月5日、同年9月5日),即於108年10月5日後某日,將上開機車處分予某當舖以換取現金,以此方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嗣仲信公司因林文彥聯繫不上,且未尋得上開機車,始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彥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仲信公司分期付款申請表、應收帳款讓與約定書、廠商資料表及分期付款約定書影本、還款明細、駕照影本、仲信公司催告函文各1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檢察官段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胡君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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