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翊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熊翊廷於民國111年4月30日14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下同)中正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板南路口擬左轉板南路時,本應注意駕駛人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叉路口,應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圓形紅燈表示應暫停,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闖入路口,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為圓形紅燈號誌,未暫停禮讓往來車輛而貿然闖越路口,適有告訴人 林建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往員山路方向直行,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致林建德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足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