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譚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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