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招儒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2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各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
貸款融資查詢單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