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即被告 覃事台 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偵查中扣押之被告覃事台所有筆記型電腦1臺,存有被告博士論文參考資料,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審判中,被告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偵查中固經查扣,然已於100年12月2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發還給前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院長 邵國寧 代理收受,此有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考,是已非因案扣押之物。本件扣押物發還之聲請,有事實上之不能,難依所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