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上訴人江西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萬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