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聲請人 林秀貞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34×10=3,400元)。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102年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支出11,000元、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支出共9,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診斷證明暨繳費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僅至100年6月1日)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五、本件聲請人主張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其就學狀況如何?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說明並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費用?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請附具相關文件、單據佐證之)
六、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秀貞曾擔任晶雅快餐店(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補陳說明債務人林秀貞擔任晶雅快餐店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