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黃惇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
繳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