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 蔡逢銘 上列債權人蔡逢銘因與債務人雅登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逢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商品買賣與服務契約書上所載之客戶統一編號:00000000號,該公司為「雅登企業社」、負責人為「 朱登英 」,然本件卻對「朱登英」請求給付之原因為何?請具狀釋明之。(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承上,如本件之債務人為「雅登企業社」,則請提出該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負責人朱登英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