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7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詳卷)
被告 官哲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7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詳卷)
被告 官哲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