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7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詳卷)

被告 官哲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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