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他字第360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巡查員 莊淑斐 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拾獲吸食器1組及分裝勺1支,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以113年他字第3606號逕予簽結,惟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分裝勺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業經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分裝勺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因甲基安非他命已附著於吸食器及分裝勺,而均難以單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吸食器具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他3606卷第51頁)

2

分裝勺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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