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告 詹采蓁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被告廷竣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湯進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