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調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聲請人黃○博相對人凃○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自聲請人幼年起,相對人從未曾扶養過聲請人,一直由聲請人之祖母扶養,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為相對人於調解時所不爭執,自應認聲請人所述為實在。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本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對聲請人從未扶養過,顯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