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俊緯
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13,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