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聲請人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炫 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黃淑卿」抑或為「
黄淑卿 」?㈡依臺端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內所敘,「…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計算之利息」,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提示日期,請具狀陳報提示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林炫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