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債權人 馬思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宥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二、債務人鄭宥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