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請求標的(有無請求違約金)。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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