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5號債權人 朱鎮堂 上列債權人朱鎮堂因與債務人金富雅傢俱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鎮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富雅傢俱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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