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吳韋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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