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方擴為債務人 鄭佩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玖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