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債務人 高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零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