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苗栗農會總幹事 邱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5年5月9日│566,268元│RY0000000││││映│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