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鄭冠盟 被告 李志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1258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