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099號聲請人 林怡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傳湖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8年9月31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傳湖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於翌日即同年月31日經警方通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自與聲請人之母離婚後即鮮少與聲請人聯繫,聲請人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情形,需時間予以調查釐清,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