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王怡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高燊國際實業有限公│84年4月11日│24,000,000元│││司、 吳明祥吳惠美 │││││、 歐昆倚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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