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8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2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