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務人 鄭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柒拾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元,⑵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