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肆公克(毛重)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尚有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肆公克(毛重)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安非他命、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肆公克(毛重)應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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