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18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依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39、2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所為黃依婷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依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